第三十条

有效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上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