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目的、募捐款物用途、募捐的起止时间等募捐情况以及募得款物的管理费用、保值增值服务等情况。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