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单位、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可以作为财政扶持、政府购买服务、评比表彰的参考。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