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设立“山西慈善奖”,每两年表彰一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给予表彰。

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慈善事业相关表彰奖励的个人,因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难的,民政部门或者慈善组织应当优先给予救助。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