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慈善组织兴办的非营利性学校以及为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社会服务的场所,其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