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慈善组织兴办的非营利性学校以及为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社会服务的场所,其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