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会同财政部门、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和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信用记录等情况,对慈善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联合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