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慈善组织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慈善活动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请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非经法定程序,慈善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