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传播慈善知识,传授慈善理念,培育慈善意识,鼓励青少年参与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

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与慈善组织合作,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建立慈善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实训基地,培养慈善专业人才。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