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与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实现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以及与慈善组织之间的信息互通,促进慈善资源的合理配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