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从事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