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尚未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未造成损害后果的,给予警告;造成损害的,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或者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