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