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河道内倾倒废弃物或者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对单位处以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