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押其经营器具。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