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批评、劝诫,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