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