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责任人为单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