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章 其他事项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环境空气污染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排放达标;(二)从事经营活动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