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歌舞、游艺等文化娱乐场所,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排风扇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关、医院、学校、住宅小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四)在公园、广场、街道等公共场所组织广场舞等娱乐活动,活动时间和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的音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五)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是抢修、抢险等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高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排放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