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住宅小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高空抛物;

(二)占用公共区域种植蔬菜、花草树木;

(三)违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

(四)侵占、损坏健身器材、休闲设施等;

(五)擅自将住宅及其附属车库、杂物间、储藏室改变为从事加工、餐饮、废旧物品收购、车辆清洗、修理等经营性用房;

(六)擅自利用楼道、阳台、屋顶等共有部分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小区居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