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区域内有序停放,不得以设置障碍物等方式占用公共停车区(位),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不得占用、堵塞盲道。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停车场所向社会开放。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