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非法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二)因特殊情况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梁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期限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三)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或者管护单位应当采取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等措施,及时恢复原状;
(四)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人行道设置盲道、路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和地名标志,并保持设施和标志完好、整洁、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