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个人都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倒污水、粪便,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塑料袋、口香糖等废弃物。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