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个人都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倒污水、粪便,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塑料袋、口香糖等废弃物。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