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道路、商业中心、住宅小区等场所,合理设置城市交通、住宿、通信、治安、医疗、城管、安全警示等公共信息标志。公共信息标志设计、制作应当准确、简洁、醒目,体现城市特色,中文表述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旅游景区景点、宾馆酒店等场所应当有规范的外文提示。公共信息标志出现污浊、损坏、脱落等情形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新,修复更新前应当设立临时标志。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