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道路、商业中心、住宅小区等场所,合理设置城市交通、住宿、通信、治安、医疗、城管、安全警示等公共信息标志。
公共信息标志设计、制作应当准确、简洁、醒目,体现城市特色,中文表述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旅游景区景点、宾馆酒店等场所应当有规范的外文提示。
公共信息标志出现污浊、损坏、脱落等情形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新,修复更新前应当设立临时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