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构)筑物的造型、色调、风格,以及防盗网、遮阳篷、空调外机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市容规划和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城市街道两侧建(构)筑物的阳台和门窗外,不得吊挂、摆放影响观瞻的物品。

主要街道两侧建(构)筑物进行门窗改造、外部装修或者封闭阳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