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在街道及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景观的,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按照规定定期维护。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修饰,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