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街道及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景观的,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按照规定定期维护。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修饰,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