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责任事项和监管单位等。责任区管理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和制止,并可以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