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责任事项和监管单位等。责任区管理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和制止,并可以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