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全域空间用途管控,严控房地产开发建设,严控建设规模,通过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城乡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和集约高效利用水平,确保生态涵养区生态空间只增不减、土地开发强度只降不升。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