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农户生产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