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生态涵养区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保持战略定力,避免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扩大生态环境容量,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绿色发展,增强内生动力,建设展现北京美丽自然山水和历史文化的典范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引领区、宜居宜业宜游的绿色发展示范区。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