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生态涵养区,包括门头沟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以及房山区、昌平区的山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