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在生态涵养区从事开发土地、筑坝、修路、建设等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造成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修复。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