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生态涵养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统筹应对洪涝、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动植物病虫害等突发事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