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每套房屋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套房屋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主管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取消合同网签资格,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记入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记入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