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从业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二)符合规定的专业人员名册和相关劳动合同;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还应当提交机构所在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网站备案的材料。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