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第四十三条有效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从业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二)符合规定的专业人员名册和相关劳动合同;(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还应当提交机构所在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网站备案的材料。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