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买受人在购房时需要贷款的,可以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向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贷款资格和额度查询,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提供相应服务。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