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国有土地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按照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的相关材料;

(四)地名批准文件;

(五)建筑面积预测绘成果;

(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八)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注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及方式等内容;

(九)申请预售的商品房或者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立抵押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书面证明;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合格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