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照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监管机构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终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购房人交付的全部购房款或者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购房人贷款的,放款机构应当将购房贷款直接转入监管账户。

监管机构对预售项目所需的建筑安装及相关建设费用等资金实行重点监管,优先保障工程建设。重点监管资金的提取应当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规定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