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