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船舶含油污水、船舶残油(油泥)经处理产生的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管理。

禁止向港口水域排放船舶残油(油泥)和不符合排放要求的船舶含油污水。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