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船舶生活污水经处置单位处理后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船舶生活污水应当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按照固体废物实施管理。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