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或者保存监测数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监测点位或者采样平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九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