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或者通过其他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九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