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或本市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九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