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共同防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缴纳排污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