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共同防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除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需要通过应急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外,禁止通过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