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工业企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一百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