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一百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三条